【案件经过】
2017年9月14日21时00分,魏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****20号长安牌轻型箱式货车,沿皋兰县什川镇上泥湾村道由北向南行驶皋什公路16公里100米(上泥湾村村道魏孔明门市部门口)处时,与由南向北的魏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甘****80号兰驼牌三轮汽车发生侧面碰撞,造成魏某乙受伤,两车受损。本次交通事故经皋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魏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,魏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魏某乙两次共住院122天,共计花费201031.21元,其中魏某甲垫付116888元,魏某乙个人垫付84143.21元,巨额医疗费导致魏某乙家庭经济困难,但魏某乙找到魏某甲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协商时,保险公司以魏某甲酒驾为由拒赔,魏某乙无奈之下咨询律师寻求解决办法。
律师了解魏某乙事故经过后建议魏某乙除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之外,再对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进行鉴定以便多争取赔偿。魏某乙采纳律师建议进行了鉴定。
经鉴定:魏某乙左足毁损伤,左跟骨粉碎性骨折,左足血管神经损伤,左内踝骨折,左踝关节脱位为九级伤残;魏某乙双下肢深静脉血栓,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为十级伤残。鉴定结果做出后委托律师代为索赔。
最终,法院判决: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魏某乙120000元;魏某甲除去已垫付的116888元医疗费外,还应赔偿魏某乙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143.21元。魏某乙共获得赔偿204143.21元(其中包含误工费24084.41元,护理费12034.63元,营养费3000元)。
【案例启示】
一、遭遇车祸后,肇事方应赔偿伤者误工费,实务中计算误工费方式有三种:(一)如果进行过伤残鉴定,以伤残鉴定作出日期作为参考;(二)如果进行了误工期鉴定,参考鉴定结果;(三)如果未进行任何鉴定,伤者应当就误工实际损失进行举证。
二、遭遇车祸后,肇事方应赔偿伤者护理费,实务中计算护理费方式有三种:(一)如果进行了护理期鉴定,参考鉴定结果;(二)如果医嘱中有出院后加强护理等记载,可以计算至出院后一段时间;(三)如果未做鉴定且医嘱也未要求出院后加强护理的,一般仅计算住院期间。
三、遭遇车祸后,肇事方应赔偿伤者营养费,实务中计算营养费方式有三种:(一)如果进行了营养期鉴定,参考鉴定结果;(二)如伤势严重或手术输血,可适当主张住院治疗期间营养费;(三)病历医嘱或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,可适当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营养费。